商务部、科技部2026年第48号公告:AI、生物医药、光伏40项技术拟列管,拟禁止出口14项、限制出口26项,AI占23项
商务部与科技部2026年10月16日发布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相关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的临时管理。拟增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共40项技术,其中拟禁止出口14项、拟限制出口26项:人工智能23项覆盖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与信息处理,生物医药5项涉及病原微生物、细胞和基因治疗、小核酸药,光伏12项覆盖多晶硅、硅片与电池制造。征求意见期为10月16日至11月15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技术出口经营者需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记;人工智能类技术开源、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赴境外芯片流片、联合研发、参与国际标准制定适用自动许可。适用对象为涉及相关技术出口的企业与科研机构。
事实报道 × AI技术供应商/创业者 | 数据视角 × 医院信息化/临床医生 | 监管动态
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与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共40项技术进入名单,其中拟禁止出口14项、拟限制出口26项,人工智能一项就占23项。公告同时自发布之日起对相关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管理。需要首先明确:这仍是拟列管口径,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不是已经生效的禁令。
开场: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与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共40项技术进入名单,其中拟禁止出口14项、拟限制出口26项。
公告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此答记者问时说明,自2001年以来,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多次调整修订目录,有进有出、有管有放,已形成工作惯例;此次修订属于技术贸易管理的常态化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地区或实体。
背景层面,官方给出的理由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光伏相关技术在敏感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各主要经济体均实施了不同程度的出口管控,中国参考国际通行做法依法实施必要管理,同时保障正常国际技术交流合作。
数字怎么拆:40项里人工智能23项,覆盖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与信息处理;生物医药5项,涉及病原微生物、细胞和基因治疗、小核酸药;光伏12项,覆盖多晶硅制造、硅片制造与电池制造,管理范围还延伸到承载这些技术的关键与核心设备。
三个领域相加正好构成40项。人工智能领域是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信息处理相关23项技术;生物医药领域是细胞和基因治疗、小核酸药、病原微生物相关5项技术;光伏领域是多晶硅制造、硅片制造、电池制造相关12项技术,技术管理范围也包含承载相关技术的关键和核心设备。
商务部答记者问点出了部分条目:拟禁止出口的14项中,包括人工智能驱动的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细胞和基因治疗技术工艺平台、钙钛矿及叠层电池组件生产技术等;拟限制出口的26项中,包括人工智能辅助漏洞挖掘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型细胞和基因治疗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单线产能≥3万吨/年的多晶硅工程技术等。
对AI技术供应商的直接含义:出口前登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刻生效,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等情形,都要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登记;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同样在登记范围内。
登记的时间区间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正式修订并实施之日止,属于过渡期的临时管理措施。登记平台为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网址为 https://ecomp.mofcom.gov.cn。
需登记的出口情形有四类: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如知识产权转让;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如知识产权授权使用;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以及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登记信息主要包括技术出口经营者和技术接收方的基本信息、出口国别或地区、拟出口技术及用途、技术预计出口金额等;拟一次性向同一接收方出口多项技术的可合并填写,其他情形原则上分开填写。
两点需要供应商特别注意:一是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同样在登记范围内;二是出口经营者应自行判断拟出口技术是否落入临时登记管理范围,对列入目录管理范围的光伏关键和核心设备出口,均需按规定登记。
数据视角看豁免边界:人工智能类技术开源、企业在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赴境外开展芯片流片制造、利用境外资源开展联合研发、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情形适用自动许可,基本即报即出;已通过开源或发表学术论文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管理范围。
商务部明确,判别各类出海情形是否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核心在于是否涉及限制类技术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此次纳入监管的人工智能技术范围精准有限,绝大部分人工智能技术仍可自由出口。对纳入限制类的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海外本地化部署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若部署在海外自有云等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形下,可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企业利用限制类大模型对外提供API调用、APP/网页交互、SaaS应用、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等情形,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生物医药领域的豁免同样按模式划分:对不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对外授权模式适用自动许可;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工艺平台,对外授权许可、利用相关技术工艺提供外包研发和生产服务等出口情形不纳入管理范围;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以对外授权许可方式出口的适用自动许可。对限制出口技术,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人道主义救援、利用境外资源开展联合研发等需要的出口,也适用自动许可。
冷静观察:40项、14项、26项、23项均为拟列管口径,仍在2026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的征求意见期内,条目与技术指标可能调整;公告正文未逐条列出完整技术参数,企业自评是否落入范围存在解释空间,且目录将动态调整,不先进或落后的技术会被移出。
公众可在2026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期间,就新增技术范围、指标、管控政策、便利措施等提出意见,途径为电子邮件 jinxianmulu@mofcom.gov.cn、传真 010-65197565,以及信函至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邮编100731。公告正文未逐条列出完整参数,具体技术范围和政策说明需参见附件1。
官方给出的三项考虑值得企业用来校准预期:一是列管范围精准有限,多数技术已明确具体技术指标,且利用相关技术制造的产品不在管理范围内;二是适用便利措施,体现分级分类管理理念;三是实施动态调整,商务部、科技部将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及时将不先进或落后技术移出目录。也就是说,这是一份会持续增删的名单,判断合规边界应当以最终发布的目录条文为准。
原文链接:中国经济网(转上海证券报)
千方医数集编辑部 出品

